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admin  2016/10/25 16:38:28  阅读:

四川文理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管理办法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以培育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通过提供创新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为保证俱乐部的正常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俱乐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创新创业团队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

第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擅自调换使用。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俱乐部内的设施进行改造,不得损坏或转移俱乐部内的设施。

第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使用俱乐部会议室,需至少提前一天到俱乐部秘书处报批。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须按照俱乐部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办公室形同虚设。

第七条 俱乐部为创新创业团队免费提供场地服务3年,期满退出。

第二章  创新创业团队经营管理制度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九条 各创新创业团队在俱乐部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俱乐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入驻项目对各自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并听取导师团队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  俱乐部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俱乐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办公条件等基本设施,保障入驻项目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第十四条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项目推荐申报、投融资信息、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第四章  创新创业团队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相关规定,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俱乐部和谐有序运行。

第十七条 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不得损坏办公场地设施,不得占用公共走廊。

第十八条 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五章  项目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俱乐部秘书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俱乐部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新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要求其退出俱乐部: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俱乐部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其他等不适宜在俱乐部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入驻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文理学院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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